财新传媒 财新传媒

阅读:0
听报道

结论:深化改革须消除红色民粹主义之遗害

风雨过后看重庆,我已经谈了不少观感,尽管涉及面还很不全面。现在到了该做些结论的时候了。我把自己的结论概括为如下几论点:

(一)没有重庆模式,但有薄氏以“重庆模式”相标榜的一套做法

“重庆模式”,亦即在薄熙来先生授意下渲染的“重庆新政”、“千日新政”、“青天模式”等具体说法,[1]它实际上是薄氏在重庆当政时期推行的一系列以红色民粹主义为突出特征的极端做法的总称,其主要内容包括:运用公共财政“唱红”,以变相标榜家庭出身优越、自证血统优势、谋求政治特权;以“打黑”为幌子,无法无天,野蛮践踏国家法制和公民基本权利,搞个人专制独裁;超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向公众发表欺骗性言论,暗示自己能领导社会立即“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用财政上不可持续的方式抢在特定时刻前突击打造“政绩”,等等。

有读者可能会说,中央政治局常委、重庆市委书记张德江先生已经讲过:“我认为根本就不存在重庆模式”。[2]既然如此,为什么还要提消除“重庆模式”之遗害呢?没有“重庆模式”就没有“清除”对象嘛!

对以上问题,我的回答是:(1)从实体上看,确实没有什么重庆模式,我也从来没有承认过重庆模式,所以,我采用的表达式是“重庆模式”,加了双引号的,原话是“十八大有必要从根本上否定‘重庆模式’”。[3](2)“根本就不存在重庆模式”只是否定重庆模式实体的存在,而“重庆模式”这个提法或概念却是早已有之并且仍然存在的。

(二)当地仍笼罩在以“重庆模式”为标识那套做法的阴影中

我在重庆考察的那几天曾对朋友们谈及一个感受,那就是,2012年秋天的重庆,依然处在薄氏“重庆模式”的浓重阴影下。我在重庆的那几天,感到当地很多人还是认为,薄虽然违法犯罪,但上面会保他,某一天说不定还会起来、回来。有不少因卖力推销薄熙来那一套而获升迁的人士,仍在努力维持原有的格局。我童某这个名字,据说被“市里”记载在某种形式的黑名单上,记得我曾应约去某单位讲座,但因此而被那单位的主要领导取消;另有某著名大学法学院一些教授计划请我出席博士生、硕士生见面会,但也因一“书记”以此为由打过招呼而被叫停。

很多政法界人士感叹那里冤假错案遍地,纠正无望。有法律界人士告诉我,薄双开公布的那天,他高兴但还不敢言表,只好悄悄买了一大挂鞭炮,开车到郊区没人的地方放了一通,以消除长期淤积在胸中的块垒。

很多人注意到,虽然要审判薄、王等人,但他们在“重庆模式”名号下形成的那套做法并没有受到否定。的确,对“重庆模式”诸几方面的内容,中央过去没有肯定,现今对薄的调查和处理也似乎不会涉及。于是,有人据此认为,中央对“重庆模式”几个主要方面的内容,都没有否定。我以为,不能这样看问题。因为,政治问题不仅应该与法律问题分开,也应该与党纪问题分开。从这个意义上说,追究薄严重违纪和犯罪问题,先不把“重庆模式”的内容扯进来搅在一起是正确做法。另外,“重庆模式”有它的法律方面,如蔑视国家法制、放任刑讯逼供,但由于薄所处层级高,这些事他只会授意、怂恿或纵容,不可能亲力亲为,故无具体行为可供追究,因而只能将其作为政治问题对待。但是,所有这些,都不意味着不必从政治上清算“重庆模式”的弊害。

(三)“重庆模式” 浸染着红色民粹主义

薄熙来先生以“重庆模式”相标榜的各种具体做法,其民粹主义特征相当明显。

薄氏民粹主义的基本逻辑是:(1)国家不是全体公民的代表,只是排除了民营企业家、专家学者、律师和各级各类国家机关工作员等“少数人”的“多数人”或“老百姓”的代表。(2)国家只保护“多数人”或“老百姓”的权利,并不平等保护经济收入或社会职位居中上阶层的“少数人”的合法权利,“少数人”的合法权利是可以任意践踏的。(3)社会不是由一个个具体公民构成的,而是由抽象的多数人和少数人构成的,因而无所谓公民基本权利;社会的对立表现为多数人利益与少数人利益的斗争;(4)薄氏治下的任何人,只要对薄氏和他的施政行为不满意、表达一点批评或不满,就会被排除在“多数人”或“老百姓”之外,成了可抓起来劳教或定罪判刑的“少数人”。

按照薄氏的民粹主义逻辑,如果某地有1000居民,那么:公权力组织的行为只要其中501人以上满意就好,499个以下的人不满意活该倒霉;501人以上就是“大多数人”、“老百姓”,否则就是少数人、就不是“老百姓”,一个人进入大多数行列就是“老百姓”,沦为少数人就不算“老百姓”,就可以被错抓、被刑讯逼供、没收私产、被错判甚至被错杀!另外,在薄氏民粹主义看来,大批被错抓、错判和被劳教的无辜市民,如方洪(方竹笋)、任建宇、戴月明、刘勇、龚汉周、倪正华、彭洪、袁柏树、谢苏明[4]等人,都不是“老百姓”;包括警察在内的无数遭受残酷刑讯逼供的犯罪嫌疑人和大量潜在刑事冤案的受害人及其亲属,就更不属于“老百姓”了。

为什么说重庆的民粹主义是红色的呢?很简单,这种民粹主义是在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旗号下,以中国共产党重庆市委的名义推行或宣扬的,因而具有了“红”色的光环。而这种“红”色光环,恰恰就是它能够迷惑人、甚至让人望而生畏、不敢挑战的原因所在。

“重庆模式”浸染在以“唱红”为标识的红色民粹主义意识形态中,所以,清算“重庆模式”首先要在理论上揭示红色民粹主义的反民主、反法治、谋特权内容和极端性质。

(四)红色民粹主义违逆民主

法治国家或法治社会的民主之“民”,乃该国或该社会的全体公民。民主的基本要求,是按多数公民的意志进行统治,但同时保护少数公民的利益,让少数公民以批评多数公民决定或行为方式的形式参与民主进程。红色民粹主义的反民主特性,表现在它从一般意义上否定少数人利益的正当性,进而忽视少数人利益、暗示为了多数人利益可以牺牲少数人的利益。但是,利益是具体的,每一个公民往往在一种或数种利益关系中居于多数人地位,但在其他一种或数种利益关系中居于少数人地位;而且,每个人在特定利益关系中的相对位置会随时间、地点的变化而变化,因此,社会中具体个人在多数与少数中的相对位置必然不断变化,到一定程度就会向相对方转化。一个人今天处于多数人地位,明天或后天说不定就处于少数人地位了。所以,如果只强调多数人利益,不保护少数人利益,其结果必然是每一个人的利益都或迟或早会遭受损害。

一般性谈论维护多数人利益,否定保护少数人利益的必要性或为多数人利益牺牲少数人利益,本身是一种阶级斗争思维、革命思维,不是执政思维、民主思维。它相对于民主思维而言,就是民粹思维。执政思维、民主思维的要求平等保护全体公民的利益,不分多数人与少数人,所不同的只在于保护方式:为平等保护全体公民的利益,民主的要求是按多数人的意见做决定或处理问题,同时保护少数人对多数人处理问题的方式或多说人的决定进行批评或表达反对意见的权利。我们过去解说民主,通常只是简单地把它解释成多数人的统治,有意无意丢弃了保护少数人利益的要求,特别是丢弃了保护少数人对多数人的决定或行为方式进行持续批评的权利,如此解释民主是根本错误的。这种错误把民主曲解成了民粹,它至多是革命民主,绝对不是宪政民主或执政民主。

薄熙来先生主政重庆,实际上是刻意把“大多数人”、“老百姓”定位于按经济收入分层的社会下层,并以他们的当然代表自居,借助社会普遍的仇官、仇富情绪,操弄他们与收入较高阶层和各级各类党政官员相对立,这绝对不是在搞民主,而明明是在操弄民粹情绪。他操弄民粹的目的,在于火中取栗,用违宪和违反执政党纪律的方式实现个人政治目的。重庆红色民粹主义的关键词是抽象的“大多数人”、“老百姓”、“满意不满意”。按红色民粹主义逻辑,红唱也好,黑打也好,劫掠富有公民私人资产或财产也好,只要“多数人”、“老百姓”主观上觉得好就是正当的,公民中这先富起来的“少数人”被错抓、被刑讯逼供、没收私产、被错判徒刑甚至被错杀,都无所谓。

(五)红色民粹主义背离法治

法治的基本要求,是所有人、一切国家机关、各政党和各社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至上的活动准则、遵守宪法、法律;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宪法、法律平等保护所有人的合法权利,不论其处于多数人位置还是少数人位置,无论其职业是出租车司机、“棒棒”,还是官员、警察、私营企业家。

但是,红色民粹主义却抛开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最重要的宪法、法律标准,遇事不问其是否合宪、是否合法,反而整天把抽象的“大多数人”、“老百姓”“满意不满意”,做为他们施政和判断是非曲直的根本准则。其实,所谓“大多数人”、“老百姓”到底是哪些人,谁也不知道,他们是不是真“满意”,也从来不是经过调查统计拿出的结论。为说理简明计,我们不妨把这一套说辞概括为“大多数人满意不满意”标准。

红色民粹主义迎合普罗大众的“大多数人满意不满意”标准很有迷惑性,在缺乏法治传统的中国社会有不小市场,但它却完全经不起理性或常识的检验。在理性和常识面前,红色民粹主义的反法治实质马上暴露无遗:如果以“大多数人满意不满意”为国家或社会秉持的首要判断标准,宪法和法律将不再成为执政党、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根本行为准则,或甚至可以被完全丢在一边。在这方面,红色民粹主义完全是揣着明白装糊涂:他们明明知道按反映执政党全党主张和全民意志的宪法、法律的规定办事,一时一地的“大多数人”、“老百姓”可能不太满意,而违反宪法、法律迎合这部分人,很可能暂时给这部分人带来一些实惠,但却背离全党主张和全民意志。可这些民粹主义者却宁愿选择迎合一时一地的“大多数人”意愿,违背全党主张和全民意志。

由此可以看出,红色民粹主义者们为了实现自己的个人目的,是如何放弃原则和不择手段地投机。

显然,如果将“大多数人满意不满意”作为对国家机关及其官员活动的首要评价基准,必然导致谁官阶高、权力大,谁说了算,必然出现口含天宪、专制独裁的人物。这些人会显得“权力无错”、永远正确。因为,从报纸、电台,电视台、通讯社到网络,所有传播媒体都掌握在当政者手里,满意不满意由当政者说了算。而当政者不可能说“大多数人”或“老百姓”对他/她的施政不满意。就拿薄、王来说,他们在重庆无法无天,无数市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惨遭祸害,但他和他掌握的媒体什么时候报道过市民对他们的非法残暴的做法表示过任何一丁点不满?事实上,他们不仅自己不承认其任何行为有错,还尽其所能把对他们的做法表示不满或批评的人送去劳教或定罪判刑。

红色民粹主义的反法治实质在于,它用“大多数人满意不满意”的一套诡辩,混淆合宪合法与违宪非法的界限。按其逻辑,“大多数人”只要自己满意,可以让少数人牺牲合法权利;国家机关随时可用“大多数人”满意或“不满意”为理由,非法剥夺其治下任何个人的人身自由或民营企业的合法资产。而所谓“大多数人”的到底是真实的大多数,抑或压根只是少数或极少数,那是从来没有人说得清楚的,因为没有公投,也没有中立机构做过民意测验,纯粹是当政者张口就到、用起来无比方便的一个名词。

(六)红色民粹主义妨害民生

任何有理性的人都明白,薄熙来在重庆的搞法,看起来是走共同富裕的路,实际上走的是共同贫穷的路。国有经济在中国的宪法地位虽不容否定、不能不在国民经济中占相当大的比重,但中国和世界各主要国家的经济史早已证明,国有经济是缺乏效率的经济,最有活力和效率的经济是私有经济。迄今为止的实际情况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经济总量的飞速发展,主要得益于民营经济、尤其是其中私营经济的贡献。如果我国在经济有了较大发展成就的今日,马上又折腾,用超越宪法、法律的革命方式劫富济贫,搞新型打土豪分田地,变相向“一大二公”倒退,那么中国经济必然在不久的将来遭遇停滞甚至倒退。

所以,如果现在某市某省为了“大多数人”、“老百姓”一时“满意”而用违宪违法、破坏法制甚至犯罪的手段对待私营企业家,变相劫掠他们的资财,最终受损害的一定是全体国民的根本利益,其中包括原来在特定时间和地点支持这样搞的所谓“大多数人”、“老百姓”的根本利益。可以说,搞垮私营经济或逼迫私营企业家向海外转移资产和移民,实际上就是在走“共同贫穷”之路。这是从根本上危害民生。

讲了民生之后,我还要提醒读者注意红色民粹主义的残民本性。不难想见,在一个居民区,若有几个小青年不时小偷小摸、惹事生非,居民群体肯定很讨厌他们。他们的行为应该受治安处罚,可是依法律够不上定罪判刑。但此时若黑打,有关国家机关把这几个小青年抓起来刑讯逼供,后者最终都可能被定重罪判重刑甚至死刑。“大多数”居民对公权力机关的此举可能满意,但这对于有关国家机关却是一个制造冤案、假案、错案的问题,涉及办案人员职务犯罪;对于这些因此长期失去自由乃至生命的小青年,则是天大的冤屈和不公正。一个国家或社会如果允许有关国家机关这样做,今天被错抓重判的是赵家钱家的后生,明天可能是孙家李家的子弟,后天外后天被错抓重判的可能就是我们自己家的孩子或亲戚朋友!

所以,国家机关非法侦办案件、刑讯逼供,威胁到每一个公民的人身自由、财产权利、言论出版自由和其他广泛的基本权利。但红色民粹主义为了求得“大多数人”“满意”,一直在直接或间接为刑讯逼供和制造冤假错案者辩护。

(七)红色民粹主义颇具极端性质

民粹主义原本通常就是被人们与新法西斯主义相提并论的极端主义思想意识,重庆的红色民粹主义更是如此。

重庆红色民粹主义的极端性,首先表现在它所强调的社会行为主体的极端片面性上。为了实现既定目的,重庆红色民粹主义特别津津乐道于“老百姓”,而他们所说的“老百姓”,并不是像通常所说的那样,泛指与国家统治机构及其中居较高职位的官员相对称的全体公民,而是一个外延完全随薄、王需要而定的抽象游移的概念。尽管如此,“老百姓”在更多的时候还是被用来以指称做简单劳动的低收入社会阶层。这不是大问题,其真正的问题在于,他们显然出于利用和操弄社会上广泛存在的仇官仇富情绪的需要,将市民中的中高收入阶层,民营企业家、知识分子、专家学者和普通公职人员,都排除到了他们所说的“老百姓”的范围之外,并且让两者相互对称和对立。所以,他们这种做法,实际上是以中国社会若干最低阶层的民众的代表自居,对社会进行分化,从而挑起和利用“老百姓”(即较低社会阶层的民众)与其他阶层公民的对立。薄这一手,实际上是将毛泽东1925年写的《中国社会各阶级的分析》一文中的阶级分析方法和阶级斗争策略,很不合时宜地拿来看待和解决当今中国社会的问题。

红色民粹主义的极端性,还表现在其追求的政治社会目标上。从“唱红”、“打黑”过程中展现的内容看,他们想达到的主要政治社会目标,是政治上个人独裁,经济上非法剥夺私营企业主、片面做大国有经济,文化上运用公共权力独尊一个色调排斥其它色调。

红色民粹主义的极端性质更表现在他的行为方式上,其最突出的特征是滥施暴力。这一点从最为表面化的现象中就能感受到:重庆在薄、王时代给世人最深刻的外在印象是“打”、抓捕、刑讯逼供、警察、特警、装甲车、枪支、潜逃,给世人最深刻的内在印象则通常是市委书记无法无天,警察首长权横行无忌、蔑视基本人权、肆意践踏法制,等等。

但是,红色民粹主义也像任何其它任何极端的主义一样虚伪和言不由衷。一方面,他们以“老百姓”这个抽象概念为依托,推行政治上的专制主义和以大举借债、劫掠私有企业资财为突出特点的经济社会政策。与此同时,他们为了自己的利益或需要,事实上在其认为必要时又毫不留情地非法剥夺一个个具体“老百姓”的人身自由、私人财产权利和言论出版自由等基本权利。君不见,普通公民的基本权利在薄当政的重庆遭遇了“文革“以来最粗暴的践踏,以致于一个个具体“老百姓”网上写一个贴、转一个贴或仅仅对他们的施政表达一些不满,被劳教或判处徒刑。这些情况,从一个侧面很好地说明了他们张口闭口“老百姓”的虚伪性。

(八)红色民粹主义饱含权力意志和血统特权要求

在我国,宪法、法律是执政党全党主张和全民意志的反映和记录,决不是一时一地的“大多数人”、“老百姓”所任意表达的“民意”可与之相抗衡的东西。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离开宪法、法律规定的制度和组织(主要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任何个人和群体,都无权将自己的主张或看法宣称为民意。

作为红色民粹主义当代教父的薄熙来先生,其最拿手的好戏是撇开宪法、法律,凭空玩弄“大多数人”、“老百姓”、“满意不满意”等词藻。他玩弄这类词藻的用意,是利用它们含义的模糊性或数字的难以统计性,通过自己掌握的公共权力和强大传媒系统,贯彻自己个人意志、谋取私利。他和他的“家臣”们往往以“大多数人”、“老百姓”的名义,对治下的一切人和事任意下“满意”或“不满意”的判断,并据此随时随地突破宪法、法律的限制,谋取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和利益。

实际上,红色民粹主义者大搞“唱红”,本身就是标榜出身、血统优越,谋求政治特权的表现。他张扬“红”的潜台词,不过是“龙生龙,凤生凤,耗子生会打洞”的文革血统论的翻版。其最集中的表现形式,是“将军后裔红歌合唱团”、“开国将军后代红歌唱响中国”。薄氏张扬和显摆家族身份,目的不过是显示自己出身优越、高人一等,其中接班掌权舍我其谁的意味,任何心智健全的人都会看得出来。

在任何现代立宪国家,一切人在人格和自然属性上生而平等,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论他们是“开国将军”的“后裔”、“后代”还是农民、店员、纺织工人的“后裔”、后代。薄作为一个中央直辖市事实上的最高领导人,居然热衷于以家庭出身对人群进行分类,其实就是借此变相标榜自己是中国豪门大族的“后裔”或“后代”。此举同宣称自己出身高等种姓、继承江山大统舍我其谁何异!

薄氏发动和持续推行“唱红”的行为,实际上具有非法攫取国家最高权力的性质。这种性质不是由任何单一因素决定的,而是由他特定的政治地位、公共职务、家庭背景、行为动机和具体行为方式综合地决定的。其他任何革命歌曲吟唱者的歌唱行为都不具有这种性质,其他任何“唱红”参与者的行为也不具有这种性质。

()纠正重庆冤假错案方能恢复全国民营企业家对前途的信心

资本是敏感的,它“危邦不入,乱邦不居”。如果大小民营企业家的人身自由、私人财产权等基本权利在中国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障而又指望他们扎根中国,那只是违反常识的幻想。

我国宪法为公民提供了包括人身自由在内的诸多基本权利的保障,而且宪法规定:中国以公有制为主体,但多种所有制经济可以共同发展;以按劳分配为主体,但多种分配方式可以并存;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但是,薄熙来先生在重庆主政时期,他显然曾授意下属随意抓捕民营大企业家及其家人、通过刑讯逼供方式将他们判处重刑,并变相大规模劫掠他们的资财。这些行为是以执政党及其领导下的国家机关的名义进行的,因而在全国范围内极大地加剧了民营企业家阶层的人们原本就存在的对自己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担忧。据我所知,今日之中国,越来越多的民营企业家不相信宪法、法律和司法能够保障其人身自由、私人财产权等基本权利的安全,其中有些人暗自焦虑,有些人如惊弓之鸟。在这种背景下,民营企业家阶层近年来对他们在中国的前途普遍日益丧失信心,出现了加速向海外转移资产乃至举家移民的趋势。

中共十八大报告提出:“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这个提法很好,比中共十七大报告的相应内容更具体、更丰富,对民营经济更有利。中央做正确的和鼓舞人心的宣告,对于民营企业家恢复留在中国发展的信心是有帮助的,但仅仅用言辞宣告是不够的,还必须有实际行动。已经披露出来的信息显示,重庆在薄、王当政时期制造的冤假错案可能堆积如山,如果刚刚发生的大量明显的冤假错案得不到复查和相应处置,估计很少会有人相信国家最高领导层发出的实行法治的承诺。所以,重庆复查民营大企业家疑似冤案和纠正冤假错案这件事应该尽快展开。

在重庆复查疑案并纠正错案,肯定有很多困难,但困难再多也应该做下去。其中第一大难处,是有意无意主导或参与制造冤假错案的人员太多。因为,除大量劳教方面的冤假错案外,更多的还是刑事方面的冤假错案。刑事案件只要一个冤案、假案或错案,通常就会涉及负责侦查审讯的公安部门、检察起诉的检察机关,审理的一审法院、二审法院,甚至还会牵涉到最高法院。这纠正起来岂能不阻力重重!

在重庆复查疑案并纠正错案的第二大困难,是随着这些案件的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和审理,在有效判决形成之前或之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全部或相当大一部分资财,已经被非法或合法地以贱卖等形式处分掉,钱已经被花光。其后果之一,是形成了以无偿或低价获取这些老板财产为基础的既得利益群体,其中包括国有企业和其他依附于公权力机构的经济组织,甚至还有公权力组织及其官员本身。正像李庄先生举例所说的那样,某“大酒店(股份制),黑打初期,刚立案抓人,一审尚未开庭,专案组就将黄金地段开盘价过万的酒店,以每平5000元超低价卖给国有的重庆交旅集团,总计10个亿。事后告知家属:包括接管费用在内成本6.8亿,所得税2亿,因逾期交房赔偿款1.2亿。钱,没了!”[5]其实,当地谁都知道,在不少涉及重庆私有大企业老板的案件中,他们有钱而又缺乏过硬背景这个事实本身,就是他们被立案侦查的唯一真正原因。

已经形成的经济关系是最顽固的,要让人把参与分赃完毕、装进口袋里的钱拿出来还给原主,那是天下最困难的事情之一。但是,只要执政党有决心将治国方略从根本上回归法治,多少拿出一点胡耀邦先生当年平反冤假错案的魄力和勇气,实事求是纠正重庆的冤假错案应该是能够做到的。

(十)深化改革必须清除红色民粹主义之遗害

“重庆模式”其实就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发生的“文革”,其红色民粹主义的做法几乎完全复制了“文革”,另外有些做法比“文革”本身还过头,如公共暴力的运用和刑讯逼供。所不同的是,“文革”没有私营企业家可打、无有钱的大老板可供劫掠。

出现“重庆模式”是中国当代的一个局部悲剧,造成悲剧的教训必须记取。若不记取教训,类似悲剧迟早一定会再度重演,那时或许地域范围还会更大。要记取历史的教训,就必须清算制造悲剧的行为或活动,对其作出否定性评价。从某种意义上说,“重庆模式”是“文革”清算不彻底的一个后果。要彻底清算“重庆模式”不容易,就像彻底清算“文革”不容易一样。同理,如同过去我们完全不清算“文革”难以推动改革开放一样,若我们今天完全不清算“重庆模式”,估计也难以深化改革、尤其是政治体制改革。

“重庆模式”以民粹假冒民主,薄氏在为了“大多数人”、看“大多数人满意不满意”的动听说辞中在当地把民主搞成了个人专制独裁。为了杜绝同样的情况再发生,必须充分揭示民粹主义的虚伪性和欺骗性,确立准确平衡的民主观念。从法律的角度看,民主与民粹的最大区别有两个:1.民主范畴的人民概念包括全体公民或社会的所有阶层,但民粹范畴的人民概念仅仅指公民中处于社会底层、至多再加上处于社会中层的公民,它排斥处于社会上层甚至中层的公民,往往对后者持敌视态度。2.民主在尊重多数人决定的同时,保护少数人的合法权利,尤其是保护少数人以批评多数人决定的形式参与民主进程(或管理公共事务的进程)的权利;而民粹则片面强调多数人意愿,不保护少数人的合法权利,不准少数人批评多数人及其决定。

重庆红色民粹主义的代表人物以自己主观认定的“多数人满意不满意”标准,取代法治国家首要的“行为合法不合法”标准,因而其必然后果之一是手握重权者无法无天,野蛮践踏国家法制和基本人权。“多数人满意不满意”标准若不予以清算,我国难以树立法律权威,不可能建成法治国家。中共十八大报告提出:“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这样提出问题很好很及时。“重庆模式”最为恶劣之处,就是大搞“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破坏社会主义法治和国家法制。清算“重庆模式”,复查疑案,纠正冤假错案,是执政党用行动确认法治目标和理想的一个良好契机。在法治问题上,我们过去言论很多,行动太少。

清算薄氏的红色民粹主义,还要让各阶层公民明瞭薄氏关于中国现阶段能够立即“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的暗示是一种理论欺骗。今日中国应该坚定不移向共同富裕的方向推进,这毫无疑问,但同时一定要说清楚,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可能最终实现共同富裕,只能缩小贫富差距。脱离中国实际盲目追求“最终实现共同富裕”,必然促成吃“大锅饭”、刮共产风,最后导致共同贫穷。

我无意再写下去了,再写势必涉及诸如红色民粹主义的社会历史根源等问题,而在这些方面进行探讨,既脱离主题又并非我的专业强项。但我还是想说,浸染“重庆模式”的红色民粹主义,一定是中国出现社会政治危机而政治体制改革进程又缓慢到近乎停滞、某些方面甚至出现严重倒退的后果之一。我国确实到了通过实施政治体制改革化解危机的时候了,相信中共十八大和中央新产生领导集体为推动这一艰难进程带来了新契机。

(全文完;未经许可纸面出版物不得收录出版)

 



[1] 《日照重庆——薄熙来与“重庆模式”》,见《“重庆模式”高层研讨会会议手册》;亦可见新华网重庆频道,http://www.cq.xinhuanet.com/2011/2011-08/08/content_23414714.htm.

[2] http://finance.sina.com.cn/china/20121108/210613619603.shtml.

[3] http://news.ifeng.com/shendu/jjgcb/detail_2012_10/30/18670076_0.shtml.

[4] 《[重庆劳教档案],那些年 因言获教的“案犯”们》,http://club.kdnet.net/dispbbs.asp?id=8716516&boardid=1

话题:



0

推荐

童之伟

童之伟

40篇文章 9年前更新

华东政法大学宪法学教授、中国宪法学会副会长。

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