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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语:本文是作者在“蔡定剑宪法学教育基金2013年颁奖典礼”上的即席发言,承共识网整理,本人修订,予以发表。本文不是作者对三中全会《决定》民主法治建设部分的全面评价。】

我在三中全会之后认真学习了它的全部文献,包括公报、决定和习总书记的说明。我个人的关注点,主要在民主和法制建设方面,经济体制方面的内容我也很关注。我感觉决定中经济方面的干货比较多一些,政治、法制方面的干货相对少一些。这可以理解,宪法毕竟是规定以现代化建设即经济建设为中心嘛。我历来的看法是,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包括司法体制改革——如果它严重妨碍到经济发展,就一定会改;如果还没到这一步,一般就不会改。所以我们目前政治体制能改的东西看来并不多。

总体来说,今天的中国还不具备全面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的条件,因为,有什么样的国民就有什么样的政府,关键是我国整体上不具有相应素质的国民,当然,这是从长远角度来看的。另外,我国政治体制对经济发展的妨碍,总体看似乎还远没有到不可容忍的程度,近年来的经济数据可以说明问题。

具体地说,在政治方面,我看了决定以后的感觉是,中国推进民主政治最基本的还是一句话:建设和完善根本政治制度,即建设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也是蔡定剑先生生前最关心也最有学术成就的研究领域。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是改革选举制度。如果选举制度不能成其为真正的选举,如果各级人大代表还是完全由各级党组织按计划安排组成人员,不给选民一些自主参选的机会,民主政治建设就谈不上。人大代表选举是人大制度的基础,选举制度方面的改革特别重要。人大代表选举应提升直选层级,要或多或少有一些竞争性。

我感到,现在三中全会再次提出推进民主政治,其实也理所当然包括选举制度改革的可能性,但可惜我们还没看到有具体的规划。估计可能还是会回避选举制度改革问题。我注意到,三中全会文献讲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时候没有提到选举制度改革,更多的时候是在讲协商民主。我对此有些不理解,因为宪法说得很清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人民通过各级人大行使国家权力,这是中国宪法本来意义上的民主,讲民主从根本上说应该是讲人大制度。至于说民主作风,找几个人谈一谈,甚至政治协商,这些都不是宪法所指的民主。所以,政治协商,严格来说在宪法意义上或者在人民通过各级人大行使国家权力的根本意义上,并不属于民主范畴,只是民主的引申含义。但决议在协商“民主”方面谈得相当多,在人大制度这一根本制度方面反而谈得较少,有一点冲淡民主本来意义的味道。代议民主与政治协商,根本政治制度与辅助性政治体制的关系有待进一步处理好,主次要分清。

决议关于法治中国的部分有一些干货,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废止劳教制度,因为劳教制度是社会主义传统专政体制中最恶劣的机制之一,如今在中国终于把它废止了,其进步意义非常重大。当然也有一种观点,认为现在仍然有不少冤假错案,并且在用口袋罪顶替失去劳教制度后的功能空缺,使得废止劳教制度的意义大减。我不这么看,因为现在劳教制度废止以后,一个人从被刑拘、逮捕到公诉,定罪、判刑,要经过相对严格得多的法律程序,包括司法程序。在这种情况下,公权力组织要剥夺一个人的人身自由,比在劳教制度下困难得多。刑事司法程序的展开过程对公民会是一种法治教育过程。我高度评价决定废止劳教制度的意义,认为决定废止劳教制度是2013年推进法治方面最大的进步。当然,从宪法角度看,这尚只是中共提出自己的主张,但它在事实上一定会在有关国家机关获得通过。

三中全会决定中还有一些也算比较干的货,那就是提出了关于确保法院、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改革目标。这特别重要,因为,长期以来,省市县党委书记在当地往往能主导一切,搞定一切,权力太过集中。地方高度集权会威胁到法制的很多方面,甚至威胁到中央的权威和主导地位等。我相信中央领导人真诚地想要改变这个状况。别的不说,只要真正确保法院能独立行使审判权,这点就能做到。但如何确保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操作起来具有很大的弹性。做技术性调整比较容易,比如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内部做一些调整,向下发一些内部文件,但是这样做力度显然是不够的。因为,法院检察原独立行使职权涉及到两大问题,一是法院检察院的产生层级。宪法规定法院检察院由本级人大产生对本级人大负责,这是发内部文件无法改变的,甚至修改法律都不行,得修宪。二是宪法规定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而不是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而法院作为一个集体,是由审委会、院长代表的。所以,真要像三中全会决定说的那样落实“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法院就必须去行政化,否则改革目的很难达到。要法院去行政化,宪法也必须修改,必须将有关条款修改为法官独立审判,只服从法律。

我也充分注意到决定在建设法治中国部分,强调了依法执政,这非常好。关于依法执政,虽然从十五大就开始提了,但很多人还没有看到它特别重要的进步意义。宪法规定各政党“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各政党“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中共党章也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我们要看到,“依法执政”首先是依宪法执政,依法执政对执政党提出的要求远远高于现行宪法和党章的上述规定。

因为,“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也好,“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也好,底线都只要求不违反宪法和法律,没有要求执政党的执政行为有宪法法律根据。而“依法执政”最主要的要求恰恰就是执政行为要有宪法法律根据。这实际上是执政党的一项庄重承诺。古时候一度把“礼”当根本法,那时说“非礼毋动”,依法执政实际含义近乎“非有宪法法律依据毋动”。因此,依法执政特别重要,法学人士要充分认识这一点,并对之做正确理解。

决定确立的目标很好,但是我们更须注意改革的过程,因为人总是生活在过程中,而不能生在目标中。目标再好,如果由各种手段、措施体现出来的过程背离目的、与之渐行渐远也不行。所以,改革不能光靠集中权力和运用权力来改,也要动员普通公民和整个社会,用释放人们权利和自由的方式来改革。让普通公民大众在享有比较充分的权利和自由的同时,运用权利和自由推动经济体制、政治体制的改革,中国的改革才能成功,否则就很难保证它不会失败。我们现在面对的局面,可能是集中权力和运用权力有余,释放、运用权利和自由不足。希望今后对不足有所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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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之伟

童之伟

40篇文章 9年前更新

华东政法大学宪法学教授、中国宪法学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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