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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本文应theChina-United States Exchange Foundation网站之约而作,8月28日以Bringing OrderOut of Chaos – the Investigation of Zhou Yongkanghttp://www.chinausfocus.com/)为标题发表。现发布该文中文版原文。】

周永康、徐才厚两只“大老虎”的倒掉,是中国反腐肃贪风暴持续向纵深发展的里程碑式事件,具有重大现实意义。但我们同时还应看到,周永康是前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政法委书记,曾担任中国政法领域的重要领导人乃至最高领导人达十年之久,他和亲属贪多少钱显然并非最大的问题,真正最大的问题在于他在政法领域十余年间违法乱纪造成的危害。在那十余年里,周永康的一些倒行逆施行为的危害性自上而下层层震荡,被几何级放大,已经在全国范围形成了不少背离法治要求的体制、机制或潜规则。

所以,仅仅就事论事追究周永康在贪腐等方面的违纪违法责任,那是远远不够的,还应该以此为契机系统反思和纠正政法领域形成的背离法治要求的体制、机制或潜规则。

反腐向纵深发展和周永康等大老虎的倒掉,为今年10月将要召开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扫清了障碍,创造了良好前提。相信四中全会将为包括持续有效的反腐廉政体制在内的法治中国建设事业开辟广阔的前景。

值此四中全会前夕,中国社会各阶层应该认清周永康时期形成或加剧的那些背离法治的体制、机制或潜规则的危害和在中央领导下拨乱反正的必要性。为此,我们对周永康执掌中国政法领域权柄时期发生的那些违背法治要求的情况必须有足够认识。为此我把这类违反法治要求的情况概括为以下六个方面:

.领导者个人对个案做批示和以党代法干预个案,未审先定的情况,在周主导政法工作的时期有增无已。领导者个人批示处理司法案件、以党代法干预个案和未审先定等违反法治要求做法,虽是改革开放前就有的老问题,但在中共中央于1979年发布64号文件后,尤其在宪法1999年作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定后,这类违反法治要求的做法一度有了较明显好转。周永康时期原本应该延续和发展这种逐步好转的势头,但实际情况正好相反,他带头超越法律规定批示个案,运用法外机构“协调”处理个案,并且鼓励上行下效,严重搅乱了宪法、法律规定的司法体制。

2.从根本上破坏律师制度,导致律师群体与法院、检察院和公安部门关系普遍趋于紧张,常常尖锐对立。周永康全面掌握政法领导权不久,就擅自改变新修订生效的律师法对律师的职业定位,造成律师群体与法院、检察院和公安部门无来由地对立。律师法对律师的定位,明明是“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周却强行将其该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工作者”。这一改动,实际上无异于擅自把律师的职业定位倒退回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的状况。法律界都知道,那时的律师是司法行政部门的干部,首要义务是维护国家的利益,为当事人服务是次要义务。律师依现行律师法应受聘于当事人,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而周主导的政法机构却要求其站在法院检察院和公安部门立场说话办事!双方怎么可能不起纷争?

3.舍本逐末,让信访(或上访,下同)类法律外辅助性纠纷解决机制冲击国家司法体制,造成不应有的长期社会纷扰。信访在解决文革等政治运动造成的大量冤假错案方面功不可没,但信访体制毕竟只是非常时期不得已运用的非常手段,它在民主法制建设上轨道后就应该淡化、逐步退出历史舞台。所以,我国法律中,始终没有写进信访这个词。可周在政法领域当权的那十来年,信访这种原本不该推出常态的法律外机制,竟然登堂入室,与宪法法律规定的司法制度分庭抗礼,以致整个国家的纠纷解决秩序混乱不堪。

周在主导用信访搞残国家司法制度的同时,显然又无力应付由此带来的诸如司法功能削弱、上访失控等冲击,于是就在全国范围内主导或放纵对上访活动的法外弹压。这类做法造成大量的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情况和不可思议的现象,如不断被揭露的“黑监狱”、在截访名义下进行的各种形式的非法拘禁和“维稳”型强制“旅游”等等。

4.公民人身自由、言论出版自由的保障水平不升反降。改革开放以来,除持续时间不算太长的个别时期外,我国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自由的保障水平总体来说是持续缓慢地逐步有所好转的,但这种情况在周永康主管政法期间明显发生了逆转。这种情形,除前面说到的信访领域外,还比较集中地反映在劳教、强拆、以言治罪和放纵刑讯逼供等违法犯罪行为诸方面。

劳教用行政手段长期剥夺公民人身自由,不符合法治的最低限度标准,在1999年法治入宪后,此制更是明显违宪。周在政法领域主事,原本应该推动废止劳教制度,可他不仅不推动,还纵容有些地区把它的反法治反人权效用推高到极致,如重庆的薄、王时期。

至于强拆,这本来是征收的一种实施形式。大规模强拆同分税制和相关政策造成的土地财政密切相关,与周永康没有必然联系。但是,强拆过去十余年被搞得如此暴力、如此血腥,如此低人权,周永康所分管的政法口绝对要负很大责任。如果周永康尊重宪法法律,严格依法办事,拆迁完全可以在不那么暴力、不那么血腥和比较尊重公民基本权利的情况下进行。

关于以言治罪,“文革”中有个“恶攻罪”,量刑最重的可以到死刑。改革开放以来,以言治罪情况的情况随未绝迹,情况却已经发生了毕竟有根本性改变。但是,在周在政法领域主事期间,以言治罪的情况又转趋明显,其余波所及,直到现在。

另外,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这类野蛮侵犯人权的刑侦手段在文明国家早已绝迹,按我国法律也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可是在周永康主导我国政法工作的十余年间,这类野蛮、非法的现象却在司法领域层出不穷、愈演愈烈。直到现在,我们对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犯罪行为也极少依法追究,即使在极特殊情况下有所追究,也基本上未判实刑。

5.私营企业资产和私人财产权未依法律规定获得应有保护,遭遇了过多的劫难。我们有打土豪分田地的传统和以公私合营形式吃进私人资本的历史,但那都是往事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宪法规定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基本经济制度,以私营经济为主体的非公经济的存在和发展,已受到宪法保护。2004年修正的宪法第13条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但奇怪的是,在上述立宪背景下,周永康在其领导的政法领域,竟然一度推行了一种与宪法规定背道而驰、粗暴剥夺私营企业和私人财产权的刑事司法政策。薄、王治下的重庆等地重点针对私营企业进行的“黑打”,不经合法程序,以罚没拍卖托管等多种形式剥夺私营企业资产或私人财产的现象,就是推行这类错误做法的后果之一。

6.试图绕开法律、凭长官意志进行社会控制,从而以“维稳”取代严格实施法律,致使法律生活严重失序。通过立法、执法和司法进行社会控制,是法治之根本所在。要做到这一点不容易,它要求国民、尤其是统治者尊重法律,知法守法用法,要求通过严格实施法律形成法律秩序。

法律秩序的基本要素是:乐见个人充分行使权利,做法律不禁止的任何事情;要求国家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充分行使权力,以保障基本权利,惩治违法行为;容许公民个人与公权力组织在法律框架内合理碰撞互动。而维稳的基本特征,是当政者按照长官意志寻求官与民之间、官与官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表面上都相安无事;法律的规定与长官意志冲突时,长官意志优先。因此。“维稳”的真正逻辑或主要表现,是不准公民“乱说乱动”。按“维稳”逻辑,为防止“乱说乱动”,当政者既可以动用一切资源,也可以违宪违法。这些都是荒谬的、反法治的做法。

中国要深入彻底反腐并巩固反腐成果,实现长期稳定地把腐败降低到最低水平之目标,只能走法治之路。而走法治之路,现阶段至少必须在以上六个方面拨乱反正。这些都是非常困难的工作,仅靠少数人策划于密室、不断发布文件是不行的。做好这些工作的首要条件是解放思想,反思过去十多年司法领域的教训,使官民双方能在充分互动的基础上形成一些改革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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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之伟

童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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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宪法学教授、中国宪法学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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