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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重庆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昨日深夜公布的一个干部任免决定,有喜有忧。喜的是反腐动真刀真枪,忧的是百余字微博已凸显地方办事宪法、法律关系混乱。

中共重庆市委的决定,市委为什么自己不公布?

重庆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公布中共重庆市委的决定,是要凸显我国实行党政合一体制、市委的决定即市政府的决定吗?如果是这样,为什么不裁撤一套机构?如果不是这样,为什么不各自基于自己的法律地位展开活动?

或许有人说,我国执政党的机构法律地位不明。是这样吗?如果真的是这样,那就明确它们的法律地位啊!比如,若能立法明确赋予其权利并规定相应的义务,那岂不正是建设法治国家的要求么?当然,这项工作超出了重庆市委的能力范围,但它依据法理对自身做一适当定位应该是能做到的。

依党章,中共重庆市委或许有权决定免去其下级党的机构某个官员的职务,或许还有权“建议”相关地方国家机关依法律规定免去某官员的职务,但它依据什么法律直接“决定”免去地方国家机关官员的职务呢?难道市委没有想到这样的决定侵害了相关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的职权?

也许有人说,市委“决定提出免去xx人xx职务的建议”与“决定免去xx人xx职务”,结果一样,不需要那些讲究!

不,不能这样!搞法治,不同法律关系主体必须基于自己的权限说话,遵守宪法、法律的原则、规则或精神。

宪法、法律的原则、规则或精神就是关权力的“笼子”的栏杆,市委也好,其他机构和个人也好,都无权拆“笼子”的栏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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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之伟

童之伟

40篇文章 9年前更新

华东政法大学宪法学教授、中国宪法学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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